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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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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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華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0MA05JC5XXD
地址:天津市東麗開發區二緯路一號院內1-101-104室
法定代表人:馬玉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對興宇偉業(天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有組織廢氣(VOCs)和無組織廢氣(非甲烷總烴、顆粒物、臭氣)監測,并于2021年7月30日出具《檢測報告》(編號:HB-HJ-21072105)。經查詢本次監測活動的原始記錄《環境空氣(無組織廢氣)采樣記錄表》,本次監測活動的方法依據為:《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55-2000)。
經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檢測報告》(編號HB-HJ-21072105)中的原始記錄《環境空氣(無組織廢氣)采樣記錄表》《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原始記錄》均無總懸浮顆粒物測值的原始記錄;你單位監測活動當天使用的4臺檢測儀器內均無本次監測活動的總懸浮顆粒物測值的原始記錄。
你單位上述行為不符合《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55-2000)中10.1及10.5的監測技術要求。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八)項,你單位上述行為屬于篡改監測數據。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你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HB-HJ-2107210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55-2000)、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117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21年10月14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事件經過:2021年9月3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對本公司進行了調查,認為《檢測報告》(編號HB-HJ-2107105)中的原始記錄《環境空氣(無組織廢氣)采樣記錄》《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原始記錄》均無總懸浮顆粒物測值的原始記錄;當天使用的四臺檢測儀器內均無本次監測活動的總懸浮顆粒物測值的原始記錄。本公司造成以上原因陳述如下:由于這4臺設備時間跟實際時間不一致,當發現這種現象后,我們人員跟設備廠家溝通,是否可以改動時間,設備廠家反饋時間不可以更改,由于人員溝通不清楚,造成現在現場人員用人工計時,不用設備保存相應的時間,設備的流量都是天津計量院計量檢定合格的,用采樣設備泵流量按照采樣規范進行采樣,所有的采樣條件我們都手工記錄,并且記錄到原始記錄以供查閱;并且設備時間跟實際不一致,當天執法記錄儀也有記錄,可供查閱,我們這次也提供照片,把手機時間與設備時間一起拍圖,見附件。此次事件后,我們目前跟廠家溝通清楚,廠家已經將相應的設備進行維修,目前已經維修好,維修證明見附件。因為以前沒有這樣的設備,人工規范采樣也是正確的,綜合以上所以我們沒有對環境檢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行為,不屬于篡改檢測數據。以上反饋全部是實際情況,天津華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全體將一如既往的按照檢測機構的管理規范進行檢測,希望生態環境局監督檢查幫扶。在處罰告知書中,沒有相應的規定我們一定要在設備上做原始記錄,會進行處罰,在此情況下,我們認為處罰沒有合法依據。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117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21年10月14日的聽證申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21〕64號)及其送達回證和《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2021年11月3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案件聽證會意見》(2021年11月17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報告》(2021年11月17日)等證據為憑。 ?
2021年11月17日聽證會結論:執法總隊認定的違法事實清楚、執法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準確,維持執法總隊擬處罰意見。(注:執法總隊擬處罰意見為: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該單位處罰款十五萬元。)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十五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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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