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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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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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潤達金源水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3069852105A
地址:天津市靜海縣大邱莊鎮恒泰路1號509
法定代表人:趙偉佳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執法人員現場要求你單位污水處理廠在線設施運維方天津市紅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員工對總磷總氮一體機分析儀通入濃度為10.0mg/L的總氮質控樣,進行兩次質控樣試驗,經分析儀分析后顯示總氮濃度分別為0.11mg/L和7.26mg/L。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出具的《關于天津市潤達金源水務有限公司標樣核查有關情況》顯示,你單位總磷總氮一體機質控樣試驗總氮測定相對誤差分別為-98.9%和-27.4%,你單位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關于天津市潤達金源水務有限公司標樣核查有關情況》、視頻資料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134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11月29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21年12月3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組織召開聽證會,你單位在聽證會上提出陳述申辯如下:
一、市局例行檢查臨時要求在線設備運維人員到廠,總氮設備的運維人員未能及時到廠,由運維方其它技術人員操作,該人員對設備操作比較生疏,第一次質控測試結果顯示為0.1lmg/L,第二次質控測試結果顯示為7.26mg/L,我方懷疑第一次測試質控樣未導入設備進行檢測,第二次質控樣未能充分導入造成,不然在未對設備進行操作的條件下,同一質控樣測試的結果偏差較大,不符合自然情況。次日在線設備運維單位對總氮設備進行校準核查檢查結果為合格。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市局例行檢查當日我單位處理污水未外排,沒有給環境造成危害后果。我單位在線監測設備的運維權交由天津市紅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我單位人員不直接操作設備,不存在主觀過錯。因此,請求給予免于處罰。
三、我單位運行情況比較困難,目前大邱莊鎮政府拖欠我單位污水處理費10823萬元,企業入不敷出,但我單位仍兢兢業業的做好污水處理服務,實在難以承受罰款,懇請對我單位免于處罰,據此提出聽證申請,請求予以準許。(詳見陳述申辯材料)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134號)及其送達回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21〕84號)及其送達回證和《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2021年12月21日)等證據為憑。
2022年2月22日聽證會結論:維持執法總隊擬處罰意見。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五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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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