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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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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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友混凝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2758113172J
地址:天津市津南區辛莊鎮白塘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長發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1年11月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有一臺龍工牌輪胎式裝載機(機械型號:LG855DG,機械編碼:LHN0855DCEB200350,發動機型號:WD10G210E24,發動機額定凈功率:154kW,排放標準:國Ⅱ)正在進行混凝土廢料的清理作業。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上述龍工牌輪胎式裝載機進行了采樣監測,并出具了《監測報告》〔津環監(監)7-2111025-2號〕。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監測報告》〔津環監(監)7-2111025-2號〕顯示上述非道路柴油機械光吸收系數為5.95m-1?,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4.1.1 “GB20891—2007第二及以前階段排放標準的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執行表1中的Ⅰ類限值” 的規定(37kW≤額定凈功率≤560kW時,光吸收系數不得超過1.61m-1)。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津環監(監)7-2111025-2號〕、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12月24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1〕49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21年12月30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逾期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1〕49號)及其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五千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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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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