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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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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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成閥門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2MA069C5X60
地址:天津市津南區小站鎮黃臺工業園區嘉園道7號
法定代表人:趙文璇
???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正在營業。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現場檢查時,你單位預熱、固化、噴涂工序正在生產,固化工序的固化爐未關閉,固化噴涂車間內2扇大門處于敞開狀態,與外環境連通。固化工序配套的光氧催化氧化設備共有47組,其中30組處于不亮狀態。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1〕42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21年11月18日提交《情況說明》,提出:1.我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關閉門窗及大門,并補錄了遺漏的危廢記錄。2.我單位電工使用串聯法,將線路繞開鎮流器直接供電,才造成執法人員檢查時有30組鎮流器不亮。我單位打開燈箱后,燈管實際上只有3組不亮。3.我單位所在工業園區進行了限電作業,有3次在未進行任何通知的情況下緊急拉閘限電,可能導致了部分燈管的損壞。
經審議,我局維持處罰意見。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1〕42號)及其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三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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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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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書一式三份,二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