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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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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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地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02103232672W
地址:天津市河東區大直沽八號路4號
法定代表人:唐敏
???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對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地鐵5號線成林道站施工工地進行現場檢查。該施工工地有一臺日立牌挖掘機(機械型號:EX200-5Z,機械編碼:14TP092069)正在作業。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工作人員對該柴油日立牌挖掘機進行采樣監測。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監測報告》(津環監(監)7-2106014-8號)顯示該日立牌挖掘機非道路柴油機械光吸收系數為1.24 m-1 ,超出《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煙度排放的Ⅲ類限值(額定凈功率≥37kW時,光吸收系數不得超過0.5m-1或額定凈功率<37kW時,光吸收系數不得超過0.8m-1)。經調查,你單位為該日立牌挖掘機非道路柴油機械的使用者。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津環監(監)7-2106014-8號)、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1〕36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你單位逾期未向我局申請提交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1〕36號)及其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停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五千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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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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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書一式三份,二份歸檔,一份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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