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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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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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津南區八里臺鎮科達二路10號
法定代表人:萬福建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1年6月2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年加工25000噸金屬零部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顯示,你單位制釘車間內冷鐓機和搓絲機生產過程中會產生油霧,油霧廢氣經每臺冷鐓機和搓絲機上方集氣罩收集后通過工業油煙凈化器處理后排放。
經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現場檢查時,你單位制釘3車間4號、8號、9號、6號、13號、41號搓絲機正在生產,配套的工業油煙凈化器正在運行,但搓絲機上方集氣罩處于打開狀態未密閉,且制釘3車間1扇大門及4扇窗戶處于開啟狀態未密閉,產生的含油霧廢氣未經收集,直接無組織排放至外環境。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年加工25000噸金屬零部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8月4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82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8月5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你單位逾期未申請聽證,但于2021年8月16日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1.《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82號)中擬對我司“罰款十五萬元”的處罰金額過高,有違“過罰相當原則”。我司主觀上沒有惡意排放之故意,客觀上早已改正相關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該情形符合《天津市環境行政處罰栽量基準》中可以免于處罰的情形,望貴局免于處罰;
2.《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83號)中認定的我司所涉情形,屬于《天津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明確規定可以免于處罰的情形;
3.《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84號)中擬對我司“罰款十二萬元”的處罰金額過高,望貴局酌情予以降低且我司早已改正相關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4.望貴局在該案中結合我司具體情況,充分考慮《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以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舉措》中優化營商環境的精神及具體規定,酌情免于或降低對我司的處罰;
5.我司系初犯、主觀過錯程度低,且能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短,望貴局綜合、全面考慮本案事實酌情降低對我司的處罰。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82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21年8月16日提交的《陳述申辯書》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本案部分采納你單位陳述申辯意見。考慮到本案違法情節及近期同類案件處理情況,對你單位從輕處罰。本案違法事實清楚,執法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準確,證據充分。??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
2.對你單位處罰款八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在涉生產廢氣排放的生產活動中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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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