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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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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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盛世宏達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15503811780
地址:天津市寧河區大北鎮獨立村外西側
法定代表人:韓志全
???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經查,你單位《關于對天津市盛世宏達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散熱器加工提升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寧河審批環改〔2018〕15號)顯示,焊接工序產生的廢氣經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須經不低于15米高排氣筒達標排放。現場檢查時,你單位生產車間試壓工序旁有2處焊接點位正在進行焊接作業、生產車間內有1個自動封口機正在進行焊接作業、自動封口機旁有1處焊接點位正在進行焊接作業,以上4處焊接作業點位均未使用煙氣收集處理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現場有明顯焊接煙塵產生,生產車間大門和窗戶處于敞開狀態與外環境相通。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關于對天津市盛世宏達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散熱器加工提升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寧河審批環改〔2018〕15號)、《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6月4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51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6月9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21年6月10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6月25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我單位斷斷續續生產。
2.我單位在檢查第一天就全部改正了,我們認可違法事實,我單位一共就十幾個工人,懇求對我們減輕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51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21年6月10日的聽證申請和2021年6月25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等證據為憑。?
2021年7月12日聽證會結論:維持擬處罰意見。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五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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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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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書一式三份,二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