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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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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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子歌美颯可再生能源科技(中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67773367851
地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華苑產業區(環外部分)第63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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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RICHARD PAUL LUIJENDIJK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1年3月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正在生產。你單位產生的廢水主要為生活污水和餐飲廢水,經由園區污水管網排入咸陽路污水處理廠。你單位生產工藝中包含噴漆工序,噴漆尾氣經吸附式過濾器吸附過濾后由15米高的排氣筒排出。你單位于2020年7月13日取得《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1201167773367851001V),有效期:2020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你單位《排污許可證》中規定“五、環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監測的規定,你單位應對廠界污染物:臭氣濃度、二甲苯和揮發性有機物,每半年監測1次”。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經調查,你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后至現場檢查當日,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頻次對廠界污染物:臭氣濃度、二甲苯、揮發性有機物進行自行監測。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1201167773367851001V)、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43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21年5月24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6月9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我單位認可存在違法行為。我單位是全球風電龍頭企業,一直致力于遵守法律法規。本次違法主要來自于對標準理解不夠,不存在主觀故意。我單位對《排污許可證》上的絕大多數項目都進行了監測。自從我單位2020年8月拿到《排污許可證》后即聯系監測單位進行有關的監測。拿到后我們發現相關排污監測要求比之前增加了很多。以往我們是對真空浸漆的烘干爐6個排口和2個噴漆房的3個排口以及2個生活污水的排污總口進行年度監測。《排污許可證》上列舉了36項排污監測要求,從月度到季度再到半年度,包括對廠界的無組織排放進行半年度監測。《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上提到未對無組織排放廠界相關污染物進行半年一次的監測。我單位在去年拿到《排污許可證》后和監測單位協商開展相應監測時討論過此事。DB12/524-2020在2020年10月23日已經發布,2020年11月1日生效。其中關于無組織排放的監測位置已由廠界改為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外1米。我們未能及時妥善處理此矛盾情況,故此監測未順利開展。
2.《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我單位擬處罰款十八萬元,我單位認為是不適應于實際情況的。我單位已經投入人力物力開展36項監測中的絕大多數監測(6份月度報告已經提交總隊),故屬于部分未履行。且廠界監測屬無組織排放內容,我單位基本都是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作業在環評中沒有說明。在排污許可證上的出現也讓我單位非常意外和困惑。我單位目前積極準備材料,從全國排污許可信息管理平臺上更新排污許可證。并已聯系監測單位按照新的地標開展了無組織排放的監測,結果符合標準,可以認為已經完成了整改。
3.我單位一直非常重視環保工作,僅發電機工廠的噴漆和真空浸漆工段涉氣,且甲苯、二甲苯和苯乙烯的月度排放量都不到100公斤,經監測都合格。我單位在2020年因環保要求對大的噴漆房進行了改造,合并了兩個排氣筒并加裝了在線監測系統,從在線監測結果上我單位噴漆房排放達標。綜上所述,我單位懇請免予對我單位不當行為的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43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21年5月24日的《關于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21〕23號)及其送達回證和《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2021年6月9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案件聽證會意見》(2021年6月17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報告》(2021年6月17日)等證據為憑。 ?
2021年6月9日聽證會結論:該案違法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維持執法總隊的決定。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十八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依據你單位《排污許可證》中規定“五、環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監測的規定,你單位應對廠界污染物:臭氣濃度、二甲苯和揮發性有機物,每半年監測1次”開展自行監測工作。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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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