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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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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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順鑫發鋼結構制造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3694085669W
地址:天津市靜海縣陳官屯鎮104國道東側、陳大公路南側
法定代表人:霍景陸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3月1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2017年3月編制的《天津市順鑫發鋼結構制造有限公司年產2500噸焊接H型鋼項目現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明確本項目焊接工序會產生焊接煙氣,煙氣的主要成分為顆粒物。本項目設置移動焊煙凈化器,收集效率為90%,收集的焊接煙氣無組織外排。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正在生產,焊接車間內有7臺二氧化碳保護焊機正在使用,其中2臺二氧化碳保護焊機旁邊有移動焊煙凈化器,但移動焊煙凈化器電源開關未開啟,焊接過程中產生的焊接煙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接排放;另外5臺二氧化碳保護焊機旁邊無移動焊煙凈化器,也未在固定工位下,焊接過程中產生的焊接煙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接排放,且你單位焊接車間大門處于敞開狀態,車間內焊接煙氣通過敞開的大門向外環境逸散。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天津市順鑫發鋼結構制造有限公司年產2500噸焊接H型鋼項目現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1〕21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你單位逾期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1〕21號)及其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二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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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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