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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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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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區河西務農機港鑫加油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2104081220F
地址:河西務鎮劉墳村
法定代表人:祖士濤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正在營業,你單位共有4臺加油機(編號分別為1號、2號、3號、4號),1號、2號加油機為柴油加油機,3號、4號加油機為汽油加油機。4號加油機配有2把加油槍,1號、2號、3號加油機每機配有1把加油槍。經委托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你單位4號加油機的2#加油槍、3號加油機的1#加油槍的氣液比進行監測。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津環監(監)7-2103005-13號《監測報告》顯示,你單位3號加油機的1#加油槍氣液比為0.8,4號加油機的2#加油槍氣液比為0.9,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07)中“4.3.3各種加油油氣回收系統的氣液比均應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圍內”的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津環監(監)7-2103005-13號《監測報告》、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1〕22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我單位深知油氣回收系統的重要性,定期都會自檢,我單位聘請第三方于3月8日對油氣回收系統進行了自檢,第三方對油氣回收系統進行了調試,達到檢測標準,我單位主觀上沒有違法的故意,請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1〕22號)、《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及陳述申辯材料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四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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