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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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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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上(天津)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794994958B
地址:天津市西青經濟開發區賽達二支路2號
法定代表人:井上雅弘
???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1月2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120111794994958B001Q)載明全廠排放口總計的氨氮排放量為0.0270t/a。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汽車制造業》(HJ971-2018)中要求,核算出你單位2020年全年氨氮排放總量為0.1366t,超過你單位《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120111794994958B001Q)規定的氨氮排放量(0.0270t/a)。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井上(天津)汽車部件有限公司新建注塑廢氣治理設施項目排放總量的審核意見》(西青環保總量審〔2018〕73號)、《井上(天津)汽車部件有限公司新建年產220萬套汽車門鎖配件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關于對井上(天津)汽車部件有限公司新建年產220萬套汽車門鎖配件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津環保許可函〔2007〕056號)、《市環保局關于井上(天津)汽車部件有限公司新建年產220萬套汽車門鎖配件項目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的函》(津環保許可函〔2015〕3號)、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3月22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29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并于2021年3月24日提出聽證申請及《申辯說明》。
你單位稱:我單位于2019年11月中旬實際取得排污許可證后,對于氨氮總量超標問題一直在積極尋求解決方案,包括提高污染物總量指標消除隱患、降低污染物排放濃度消除隱患、降低污水排放量間接減少排污總量,上述措施雖然沒有達到理想效果,但為消除隱患奠定了基礎。同時,我單位認為罰款數額過高。首先,我單位地勢偏低,污水總管網倒灌廠區問題一直存在,一旦發生倒灌,外網污水長期存積廠內管網,完全消除倒灌引發的濃度異常影響需要極長時間。其次,我單位非常重視環保,并非主觀故意違法。同時我單位受到疫情影響、經營很困難。我們采取了積極的整改措施,包括改造總排口、優化生產工藝、降低用水量和排水量、強化環境管理等,我單位負責人對處罰是認可的,但是希望在處罰額度上予以考慮。
經聽證,我局維持處罰意見。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29號)及其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四十五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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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書一式三份,二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