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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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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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聯欣盈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5832897578
地址:天津市西青區楊柳青鎮柳口路與津靜公路交口西側1500米
法定代表人:任富疆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1年4月1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天津聯欣盈塑膠科技有限公司年產5000萬件塑料制品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天津聯欣盈塑膠科技有限公司年產5000萬件塑料制品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顯示:你單位注塑工藝會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該工藝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通過集氣罩收集后,經一套UV光氧+活性炭處理設備及風機(風量為10000,處理效率為70%)凈化處理后,通過一根15m高排氣筒P1排放。
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注塑一車間共有13臺注塑機,共用同一套污染防治設施。編號為3號的注塑機(噸位1000噸)正在進行注塑產品生產,生產加熱過程中有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產生,配套的UV光氧+活性炭處理設備及風機未通電運行。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天津聯欣盈塑膠科技有限公司年產5000萬件塑料制品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天津聯欣盈塑膠科技有限公司年產5000萬件塑料制品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1〕24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2021年5月18日,你單位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我單位已于4月14日完成整改工作提交整改報告;
2.我單位去年因疫情原因,虧損267萬元,截止到現在對外訂單非常少,車間注塑機開機率僅為17%,公司三分之二的員工現在已歇班,公司資金非常緊張。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1〕24號)及其送達回證、陳述申辯材料等證據為憑。 ?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三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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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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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