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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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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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保源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MA06KXBD8H
地址:天津市西青區王穩莊鎮盛達一支路西側27號廠房-1
法定代表人:尹哲志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1年4月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與天津農環友好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書》,于2020年6月編制完成《天津市保源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廢礦物油回收儲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并于2020年8月19日取得批復。《關于對天津市保源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廢礦物油回收儲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津西審環許可表〔2020〕163號)顯示,該項目建設4個儲罐(3個36立方米,1個12立方米),配套建設一套“活性炭吸附+UV光氧”有機廢氣處理設施。該項目于2020年8月20日開工建設,于2020年8月24日建成。河北人宜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26日對該項目進行驗收監測,并于2020年9月3日出具《檢測報告》(報告編號:B0825400501Z)。你單位于2020年9月編制《天津市保源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廢礦物油回收儲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天津農環友好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在網站上公示《天津市保源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廢礦物油回收儲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公示》。
經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天津市保源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廢礦物油回收儲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顯示:你單位2020年8月25日、?26日進行有組織排放廢氣環保驗收監測時,生產負荷為100%,單位時間廢礦物油裝卸量為15.3噸/小時。經進一步核查,你單位于2020年9月21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TJXQHW01津西審環危證〔2020〕01號),核準你單位每年收集HW08類廢礦物油4000噸。經查詢天津市危險廢物在線轉移監管平臺,你單位于2020年11月3日收入第一批1.8噸廢礦物油。你單位在廢礦物油回收儲運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你單位與天津農環友好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技術服務合同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B0825400501Z)、《天津市保源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廢礦物油回收儲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TJXQHW01津西審環危證〔2020〕01號)、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39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40號),告知尹哲志本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向尹哲志本人送達上述文件,尹哲志本人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及尹哲志本人于2021年4月30日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我單位職員楊術平為天津市保源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廢礦物油回收儲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楊術平已于2021年3月離職,無法聯系。
同時,你單位及尹哲志本人于2021年4月30日向我局口頭提出聽證申請。我局法規與標準處要求你單位于當日提交一份書面材料,正式內容及公章可以于假期結束后(即2021年5月6日)補交。你單位的被委托人佟金鎖表示需請示法人尹哲志,請示后回復不申請聽證。2021年5月6日,你單位再次向我局口頭提出聽證申請。2021年5月7日,你單位來訪并提交書面聽證申請材料。我局法規與標準處于當日作出書面回復:依據《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未如期提出書面申請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再組織聽證”,該單位于2021年4月28日收到《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39號),于2021年5月7日向我局申請聽證,已經超過上述期限,我局不再組織聽證。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39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21年4月30日提交的陳述申辯材料、你單位于2021年5月7日提出的《聽證申請》及我局法規與標準處對你單位的回復、你單位于2021年5月12日提交的《情況說明》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限期3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二十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限期3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你單位應盡快重新編制天津市保源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廢礦物油回收儲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你單位應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將該項目驗收情況重新提交環境保護相關管理部門。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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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