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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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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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辛德瑪懸浮劑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67706374110
地址: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盧金永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1年1月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于2020年10月份獲得排污許可證,按照你單位分廠的《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1201167706374110002V)中要求,你單位(分廠)污水總排口(DW001)所排放廢水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的監測頻次應為1次/周,你單位(分廠)在2020年11月和12月期間,未對化學需氧量、氨氮按照1次/周的頻次進行自行監測。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DH-73生產車間控制室崗位巡檢記錄》《聚乙烯醇DH-73聚合操作單》《天津辛德瑪懸浮劑有限公司年產2000噸懸浮劑增資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3月22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28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3月26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21年3月30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和4月20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我單位產品本身無毒,廢水為循環冷卻水和噴淋塔產生的廢水,在循環周期中,循環水需要補充新鮮水,同時排放一部分水以保證循環水的水質,此部分廢水僅含鹽量較高。我單位生產廢水一直符合排放標準要求。我單位廢氣通過水噴淋裝置進行吸收,后經20米煙囪排放,水噴淋塔去除率達到75%。生產中各工序物料轉移采用密封管道運輸形式,產生的無組織排放非常少。同時,我單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目前處于虧損狀態。
2.我單位2020年8月取得排污許可證,拿到手是10月份,我單位以前一直按照環評要求進行監測,也沒有過超標情況。由于對新的規范掌握不及時,同時我單位8月、10月份基本未生產,9月、11月、12月生產非常少,無法正常進行環境監測。我單位多年來一直按照規定監測,此次已充分認識到自身不足,已經在2021年1月1日簽訂了監測合同,后續會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執行,并已開展全員教育,落實責任到人,積極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希望最大幫助減免,酌情少罰或者不罰。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28號)及《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聽證申請書》《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21〕15號)及其送達回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2021年4月13日和4月20日)等證據為憑。 ?
2021年4月20日聽證會結論:認定你單位10月份獲得排污許可證,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對水污染物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進行每周一次的自行監測,而你單位未履行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要求,依法應當進行處罰。但考慮到你單位違法行為輕微,且自行監測的污染物均未超過國家及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從輕處罰。你單位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你單位處罰款五萬元。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五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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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