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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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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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昕陽機動車檢測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MA06M0QB87
地址:天津市西青區楊柳青鎮新津靜公路南保澤路1號
投資人:李紅臣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1年2月4日、2月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于2021年1月14日14時55分使用自由加速法對一輛車牌號為津RD1260的依維柯牌柴油后驅車(車輛識別代碼LNYABAA39DVN01239)進行排氣污染物檢測,并出具了檢測結果為“通過”的《在用車排放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為120111102101141455360142)。
你單位未依據《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11.1“本標準自2019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的汽車環保定期檢驗應采用本標準規定的加載減速法進行,對無法按加載減速法進行測試的車輛,可采用本標準規定的自由加速法進行。”6.3.5“判斷車輛是否適合進行加載減速法檢測,如不適合(例如:無法手動切換兩驅驅動模式的全時四驅車和適時四驅等),應標注。進行加載減速法檢測的,應確認車輛輪胎表面無夾雜異物。”規定的檢驗方法及《關于加強機動車檢驗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環保車〔2017〕15號)規定的檢測方法進行排放檢驗。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在用車排放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為120111102101141455360142)、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3月3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14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3月4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逾期未申請聽證,但于2021年3月11日、3月17日分別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1.待檢車輛經維修后,使用加載減速法上線檢測仍然存在自動降檔和托底的情況,我單位從安全和信訪角度更換檢測方法;
2.我單位長期處于虧損狀態;
3.我單位員工王艷華個人承擔本次處罰罰款。我單位員工王艷華為上述違法行為的具體操作人員。王艷華現已被停職,個人家庭負擔較重,于2021年3月17日提交了家人確診病例等證明文件,申請減免處罰。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14號)及其送達回證、陳述申辯材料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本案違法事實清楚,執法程序合法,證據充分,法律使用準確,自由裁量合理。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天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十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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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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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書一式三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