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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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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蔻詩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MA05W2G97N
地址:天津市西青經濟技術開發區賽達國際工業城D12—2座
法定代表人:黃丹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產生的污水應當按順序經自建污水處理站的隔油池/調解池—氣浮池—厭氧池—MBR池處理后,最終排入大寺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將氣浮池中的污水引入自建的污泥池后,通過一根軟管排入廠區雨水井。經現場取樣監測,你單位污泥池的污水中檢出化學需氧量濃度為4.14×103mg/L、雨水井的污水中檢出化學需氧量濃度為4.22×103mg/L,均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2/356-2018)規定的限值。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蔻詩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妝品生產車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關于對蔻詩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妝品生產車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津西審環許可表〔2018〕104號)、津環監(監)7-2012015-19號《監測報告》、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9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2月1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21年2月1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2月23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你單位承認違法事實的存在;
2.?你單位先后和多家大學和公司進行緊密合作,榮獲天津市科技型小微企業、天津市雛鷹企業、天津市高新企業、國家高新企業等稱號,也榮幸成為天津市日用化學品協會的理事單位;
3.?你單位除為員工正常繳納五險一金外,還設立“尊老愛幼基金”補貼員工;
4.?疫情期間,你單位訂單量降低50%,但仍秉承創始初心,不裁員、不減薪、不拖欠員工工資;
5.?你單位向武漢、天津紅十字會、天津海關、學校、醫院等有需求的各單位捐贈了防疫物資,獲得了感謝信和證書;
6.?你單位會在以后的工作中自查自律,進行更加嚴格的監督考察,希望我局酌情減少處罰金額或準許你單位分期繳納罰款。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9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21年2月1日提交的聽證申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21〕5號)及其送達回證和《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2021年2月23日)等證據為憑。
2021年2月23日聽證會處理意見:你單位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對你單位處罰款四十八萬元。同時,若你單位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可以依法向我局申請,我局將依法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批準。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處罰款四十八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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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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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書一式三份,二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