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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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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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寶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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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艷慧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11月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天津寶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移動式X射線探傷機)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顯示,你單位建設有1臺型號為CP160B的工業X射線探傷機。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分別于2020年6月21日、10月18日使用上述設備開展無損檢測作業,但放射防護設施未經驗收。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天津寶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移動式X射線探傷機)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天津寶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移動式X射線探傷機)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津環許可表〔2019〕056號)、《輻射安全許可證》(津環輻證〔00742〕)、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1月19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5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1月21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21年1月25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2月4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環評單位建議在實際工況下進行驗收工作;
2.?你單位于2020年6月21日在雄安新區晾馬臺鎮500kV線路遷改項目進行竣工驗收操作,但因未采集足夠的數據而沒有驗收;
3.?10月18日你單位再次去同一地點做竣工驗收工作,但發生設備損壞,你單位將其返廠維修;
4.?你單位深刻吸取教訓,抓緊落實整改,希望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5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21年1月25日提交的聽證申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21〕3號)及其送達回證和《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2021年2月4日)等證據為憑。
2021年2月4日聽證會處理意見:你單位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三個月改正,處罰款十一萬元。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三個月改正;
2.對你單位處罰款十一萬元。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三個月改正。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你單位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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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