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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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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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增特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0003004855640
地址:天津市津南區小站鎮盛字營村一道溝高壓線以東
法定代表人:孫振河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12月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封閉料棚的規模有限,存放物料較多,在封閉料棚外面的東側露天存放兩堆生產用物料,其中一堆是老舊瀝青路面銑刨料,另一堆是石子。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上述兩堆露天堆放的生產用物料易產生揚塵污染,未設置不低于料堆高度的圍擋,未完全苫蓋,未采取有效的覆蓋措施。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天津市增特集團有限公司環境現狀咨詢報告》、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1〕7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21年1月21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你單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1〕7號)及《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
對你單位處罰款一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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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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