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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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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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口醫院: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40135613912010711A1001
地址: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新港二號路1482號
主要負責人:陳春有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12月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共有1臺Ⅱ類射線裝置(C型臂,型號:PHILIPS Allura Xper FD-20)、10臺Ⅲ類射線裝置正在使用。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原《輻射安全許可證》(津環輻證〔00403〕)由原天津市環境保護局頒發,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0日,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但未按規定辦理延續手續。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天津港口醫院核技術利用項目各項成本匯總》及各項明細、《天津港口醫院射線裝置收入匯總》《天津港口醫院射線裝置需要扣除收入的情況說明》《2019年明細賬----------“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2020年明細賬----------“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DSA設備使用記錄》《天津港口醫院核技術利用項目全部在用設備清單》、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1月25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7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1月27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你單位逾期未申請聽證,但是于2021年1月28日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你單位確實存在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延續手續的違法事實,感謝批評指正。
2.你單位平時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的規定落實工作,定期對射線裝置進行狀態檢測及射線源檢定,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風險評估。同時機房由專業施工團隊設計施工,并每年進行防護檢測,足額為醫護人員等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定期組織輻射人員參加培訓,完善個人健康檔案。
3.你單位未使用過核素,且射線裝置嚴格管理,所有風險均可控,未對周邊環境造成實質性的影響。同時,已展開《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工作,但受疫情影響,進度緩慢。
4.你單位是53家發熱門診之一,第一時間參與到新冠疫情的防治工作中。武漢疫情爆發期間,你單位參加天津市第五批醫療隊伍馳援武漢。
5.你單位作為非營利性公立醫院,幾十年來救死扶傷,長期處于虧損狀態。2020年受疫情影響,虧損5800萬,醫院職工整體收入銳減,醫院“六穩”、“六保”工作困難重重。
6.你單位已經認識到存在的問題和錯誤,也在加緊整改,希望可以減輕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7號)及其送達回證和陳述申辯意見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對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予以考慮。??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三個月改正;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五萬元。
三、責令改正、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三個月改正。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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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