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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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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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丘比特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1MA05JJK633
地址:天津市寧河區大北澗沽鎮小北村西
法定代表人:郭慶順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12月1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二次試壓工序旁配有氬弧焊機和氣焊機正在進行焊接作業,產生有焊接煙塵,依據《天津市丘比特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金屬構件(金屬門窗)制造加工提升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和《關于對天津市丘比特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金屬構件(金屬門窗)制造加工提升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寧河審批環改〔2018〕161號)的要求,焊接煙塵應當使用集氣罩收集后進入布袋除塵器除塵處理。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二次試壓工序旁的氬弧焊機和氣焊機正在進行焊接作業,產生的焊接煙塵未使用集氣罩收集后進入布袋除塵器除塵處理。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天津市丘比特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金屬構件(金屬門窗)制造加工提升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關于對天津市丘比特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金屬構件(金屬門窗)制造加工提升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寧河審批環改〔2018〕161號)、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1〕12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21年1月26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你單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1〕12號)及其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二萬元。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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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