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
津市環罰字〔2021〕17號
?
天津市卓宇物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3003814589
地址:天津市西青區楊柳青鎮西青道南加油站東(奧森物流院內A區西庫增4號)
法定代表人:鄧運虎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在重污染天氣巡查中對位于西青區辛口鎮泰和路6號正在作業的一輛龍工牌叉車(出廠編號:310030602080,發動機額定凈功率36.8kw-2650r/min,限值階段:Stage1,型式核準號:CN FC G1 0430 03 0000)進行檢查。該車為你單位租用。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委托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該車進行采樣監測。《監測報告》〔津環監(監)7-2012015-2號〕顯示:該車光吸收系數為3.29m-1,超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4.1.1中第二及以前階段排放標準的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執行的I類限值(額定凈功率19≦Pmax≦37,光吸收系數2.00m-1)。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津環監(監)7-2012015-2號〕、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1〕2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2021年1月15日,你單位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本單位不知道租用叉車尾氣不合格,當場驗車后立即把叉車退回,懇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看在不知道不合格和今年疫情原因造成生意慘淡的情況下,撤銷本次五千元罰款。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1〕2號)及其送達回證、陳述申辯材料等證據為憑。 ?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本案違法事實清楚,執法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準確,自由裁量結論合理。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五千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
?
?
?
??????????????????????????????????????????????????????????????????
???????????????????????????2021年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