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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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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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源泰工貿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3738474157C
地址:天津市大邱莊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高樹成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12月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六條鍍鋅生產線配套的酸霧除塵塔拆除和更換工作于2020年7月至8月開展,現場檢查時,六條鍍鋅生產線配套的酸霧除塵塔已完成更換,原酸霧除塵塔已拆除。原酸霧除塵塔拆除過程中未制定、實施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未向靜海區生態環境局、靜海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進行備案。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1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21年1月13日向我局申請聽證,于2021年1月17日向我局撤銷聽證申請,并于2021年1月17日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我廠生產區域均為硬化地面,且酸霧塔所在位置均設有圍堰,圍堰內有防滲材料(玻璃鋼/環氧樹脂防腐防滲漆)鋪裝。2020年8月,我廠接到區環保部門要求全區統一更換酸霧塔的通知,我們隨即拆除了6套老舊酸霧塔,并于原地進行了更換,期間生產車間結構及其它配套用房房屋結構也未進行任何的改動。
2.拆除完成后,我們對現場內所有區域進行認真的檢查、清理,以確保所有拆除產物、遺留物料、殘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的處置,未遺留土壤污染隱患,我廠在8月進行過一次場內土壤檢測,均屬合格。
3.此次事件是屬于全區的統一部署和安排,我廠認為應是區里已統一備案,因為當時也未接到任何部門要求備案的通知和文件,才造成了更換酸霧塔未備案情況,對此還望市生態環境局領導客觀公正視情酌情考慮。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1〕1號)及其送達回證、《環保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書》《撤銷聽證申請書》、陳述申辯材料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但對你單位積極整改及拆除酸霧除塵塔后土壤檢測合格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的情節予以考慮。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八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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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