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
津市環罰字〔2021〕5號
?
劉睿:
????你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10月22日對天津市潤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依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TJHW014津環許可危證〔2019〕008號)的規定,該單位經營設施地址為天津市北辰區宜興埠鎮針織東路華北集團外資園西(經度:117度14分25秒,緯度:39度14分3秒),核準經營方式為收集、貯存、利用。經調查,發現該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該單位未按照上述許可證的規定貯存危險廢物,而是將收集的危險廢物貯存于天津市武清區梅廠醫院西側拆遷片區的一戶院落。經我局調查,你是該環境違法行為的主要負責人。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TJHW014津環許可危證〔2019〕008號)、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訂)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你是該環境違法行為的主要負責人,依法應當對你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1月7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70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1月7日向你送達上述文件,你于當日簽收。你逾期未向我局申請聽證,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70號)及其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訂)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處罰款二十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