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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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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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熱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770602913Y
地址:天津自貿試驗區(空港經濟區)環河南路88號標準廠房2-2027、2028房間
法定代表人:張少云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對你單位運營的靜海區子牙鎮子牙新城供熱站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1號燃氣鍋爐(鍋爐型號:WNS14-1.25/115/70-Y.Q)及配套的廢氣自動監測設備正在運行。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委托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你單位1號燃氣鍋爐(鍋爐型號:WNS14-1.25/115/70-Y.Q)廢氣排放口排放的氮氧化物進行監測。2020年11月11日津環監(監)7-2011014-15號的《監測報告》顯示:你單位1號燃氣鍋爐廢氣排放口排放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為116mg/m3,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151-2020)中4.3在用燃氣鍋爐氮氧化物排放限值50mg/m3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津環監(監)7-2011014-15號〕、《排污許可證副本第一冊》〔證書編號:91120111770602913Y001V〕、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0年12月10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67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20年12月16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12月29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靜海區8月17日下發《關于盡快實施燃氣鍋爐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證明目的:我們沒有主觀故意,我們投入就是為了改造。
2.靜海區行政審批局2020年9月14日批復《關于靜海區子牙新城供熱站低氮改造項目備案的證明》,才開始設備采購。證明目的:開工時間受到一定影響。
3.工程款代付協議。證明目的:利用相關資金的證明。
4.數據。證明目的:13日調試完后,打印了一周的數據,全部監測合格。
5.我單位FGR煙氣再循環燃燒技術沒有啟動,一直在調試狀態,煙氣再循環燃燒系統沒有啟動,只是第一次啟動,需要調兩天才能調完,我們當時沒有調試完,沒有啟動,執法總隊檢查完后,13日調試完成。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67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20年12月16日的聽證申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20〕43號)及其送達回證和《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2020年12月29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案件聽證會意見》(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15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報告》(2021年1月15日)等證據為憑。 ?
2020年12月29日聽證會結論:維持執法總隊的擬處罰意見。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處罰款四十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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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