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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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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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坤達建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155947512XB
地址:天津市寧河區苗莊鎮苗莊村外東側
法定代表人:邵來東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破碎陳化車間、料倉內堆放大量生產物料。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破碎陳化車間、料倉大門開啟,車間內的生產物料未密閉堆放;破碎陳化車間、料倉內及車間外均有明顯積累的粉塵,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排放。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產生的揚塵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所規定的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嚴格控制粉塵的規定。同時,你單位確認路面及生產車間墻體上附著的揚塵是在2020年11月16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一周前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未超過2年的追訴期限,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0年12月22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68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20年12月25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21年1月12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我磚廠于2011年取得了環保審批和驗收手續,主要生產頁巖磚,因磚瓦窯行業的特殊性,需要使用大量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確實存在有揚塵管控不到位的現象,2020年11月16日貴單位來我公司現場檢查,發現破碎陳化車間有揚塵現象,當時我公司處于一天生產的尾聲階段,每天生產作業結束后會安排專人進行清掃、灑水,且產生的揚塵問題未對周邊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現我單位已停產整改,且因疫情影響,我公司今年仍處虧損狀態,望貴單位能減少處罰額度,以便用于我公司后期整改工作。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68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20年12月25日的聽證申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20〕44號)及其送達回證和《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2021年1月12日)等證據為憑。 ?
2021年1月12日聽證會結論:該單位產生的揚塵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所規定的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嚴格控制粉塵的規定。同時,該單位確認路面及生產車間墻體上附著的揚塵是在2020年11月16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一周前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未超過2年的追訴期限,依法應當予以處罰。維持執法總隊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十九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