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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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0〕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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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晶信電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3758148922L
地址:北辰區宜興埠津圍公路東
法定代表人:殷炳京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8月2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C、D生產線噴涂工藝及A生產線注塑工藝正在生產,會產生VOCs。我局委托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工作人員對上述生產線使用的排氣筒P1凈化設施排放口(排放口編號DA002號)排放的廢氣進行了現場取樣監測。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津環監(監)7-2008011-6號《監測報告》顯示你單位排氣筒P1凈化設施排放口(排放口編號DA002號)VOCs排放濃度為51.4mg/m3,超過了《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14)及《排污許可證》副本(證書編號:91120113758148922L001V)規定的VOCs排放濃度限值(50mg/m3)。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津環監(監)7-2008011-6號《監測報告》《排污許可證》副本(證書編號:91120113758148922L001V)、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針對你單位上述違法行為,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對你單位下達了《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津市環改字〔2020〕GT082801),要求你單位立即改正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60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10月20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20年10月21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你單位不存在主觀故意。
2.若對你單位進行處罰會影響企業征信、影響企業生存。
3.你單位自在線監測聯網后,從未出現過超標的情況。同時,你單位找了多家監測公司進行監測,均不超標。
4.希望對你單位減免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60號)及其送達回證、2020年11月10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你單位于2020年11月10日提交的《申訴材料》等證據為憑。
2020年11月10日聽證會處理意見:本案違法事實清楚,執法程序合法。你單位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你單位處罰款十萬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處罰款十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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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