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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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0〕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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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卓銘錦源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MA06HEUP9X
地址:天津市西青區中北鎮中北工業園梁鴻路7號增1號
法定代表人:康學振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8月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已經投入生產,現場檢查時正在對生產的機械設備進行調試。你單位應當按照《關于對天津卓銘錦源科技有限公司卓銘錦源自動化設備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津西審環許可表〔2019〕374號)及《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的規定,制定并備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未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未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關于對天津卓銘錦源科技有限公司卓銘錦源自動化設備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津西審環許可表〔2019〕374號)、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0年11月2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0〕24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20年11月3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20年11月5日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你單位沒有主觀故意,只是因為對情況不了解。
2.你單位于我局現場檢查次日就簽訂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作合同,并已將編制好的《突發環境應急預案》復印件郵寄到我局。
3.受疫情影響,我局的處罰會加重你單位經濟負擔,希望可以免除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0〕24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提交的陳述申辯意見等證據為憑。 ?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限期一個月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一萬元。
三、責令改正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限期一個月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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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