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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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0〕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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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東椿大氣涂裝輸送系統設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3758101227F
地址:天津市靜海經濟開發區北區七號路9號
法定代表人:景懷策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8月2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噴漆室正在生產且產生VOCs。我局委托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工作人員對你單位噴漆室DA004號排放口排放的廢氣進行了現場取樣監測,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津環監(監)7-2008011-19號《監測報告》顯示你單位噴漆室DA004號排放口排放的廢氣中的甲苯與二甲苯合計排放濃度(89.9mg/m3)和VOCs排放濃度(147.6mg/m3)分別超過了《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14)及《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120223758101227F001V)規定的排放限值(甲苯與二甲苯合計限值20mg/m3,VOCs限值60mg/m3)3.49倍和1.46倍。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津環監(監)7-2008011-19號《監測報告》《排污許可證》副本(證書編號:91120223758101227F001V)、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針對你單位上述違法行為,我局于2020年8月27日對你單位下達了《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津市環改字〔2020〕NY0801號),要求你單位立即改正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我局于2020年10月13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59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逾期未申請聽證,于2020年10月20日提交陳述申辯意見:
1.你單位第一時間約見了環保設備廠家對環保設備進行檢查確認。經反復查找,發現控制柜內一根電源線燒毀,導致脫附風機未能正常運轉。經分析可能是因為現場檢查的前幾天下雨雷電頻繁,且有一天因暴雨廠院被淹泡,引起設備電路故障。
2.廠家已經對燒損的電線進行了更換。
3.你單位表示深深的歉意,一定堅決徹底整改,剛剛響應政府號召更新為催化燃燒環保設備和安裝在線監控系統。
4.新冠疫情導致企業營業額下降。
5.你單位將加強設備培訓學習力度;繼續按照要求開展檢測活動。同時你單位提交了被燒損電線和原件的照片。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59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20年10月20日提交的陳述申辯意見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對你單位的整改情況及過往的監測均達標等情況進行考慮,決定對你單位從輕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處罰款二十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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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