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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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環罰字〔2020〕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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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高樂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3MA05WYJ34E
地址:天津市靜海經濟開發區天宇大道17號
法定代表人:崔艷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8月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產生的大量廢舊原材料包裝與生活垃圾、廢木板混合存放在鋼化玻璃車間北側罩棚內。參考《天津鑫高樂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玻璃深加工擴建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你單位與天津合佳威立雅環境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廢物處理合同》,上述廢舊原材料包裝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49類其他廢物。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天津鑫高樂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玻璃深加工擴建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廢物處理合同》、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0年9月3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50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9月7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20年9月9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9月22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我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未按照相關規定將其暫存在危險廢物暫存間內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修正)的相關規定。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未能及時按照規定進行處置是我公司工作人員的疏忽、環保意識不強造成的,未能按照環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同時也認為存放的危險廢物是由供應商進行回收故未能及時進行整理存放,未能意識到亂存亂放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2.基于以上事件,我公司深刻意識到嚴重性,且因疫情原因,我市經濟受到一定影響,本次處罰可能會影響我單位申請銀行貸款。我公司保證在以后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修正)的相關規定。同時念我公司初犯,希望貴局可以酌情處理,從輕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50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20年9月9日的聽證申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20〕34號)及其送達回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2020年9月22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案件聽證會意見》(2020年10月27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報告》(2020年10月29日)等證據為憑。 ?
2020年9月22日聽證會結論:維持擬處罰意見。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的規定,責令該單位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對該單位處罰款五萬元。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五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停止將產生的危險廢物與非危險廢物混存的違法行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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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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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書一式三份,二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