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督促履行義務催告書
津市環催字〔2020〕12號
巴赫曼(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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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國祥
我局于2019年9月20日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你單位型號MDZ515的封邊機正在生產,中央集塵器未開啟,封邊機產生的粉塵經管道收集后進入臨時安裝的雙桶吸塵器處理,但有多條管道未接入雙桶吸塵器。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已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環罰字〔2019〕125號),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處罰款五萬元。
你單位于2020年1月2日收到上述決定書后,未履行繳納罰款五萬元的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在接到本催告書后10日內履行《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環罰字〔2019〕125號)確定的下列義務:
1.依據《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環罰字〔2019〕125號)繳納罰款五萬元;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2020年1月17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繳納加處罰款,共計五萬元。
上述罰款金額共計十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你單位對上述催告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如你單位提出陳述和申辯,請在接到本催告書之日起七日內提出;未提出或逾期提出陳述和申辯的,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逾期不履行前述繳款義務的,我局將依法向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20年8月11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