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4號
天津市安達電纜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0570045971X4
地址:天津市河北區新開河街榆關道1號
法定代表人:吳韶山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11月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正在生產,配套的治理設施正在運行。擠出機所在車間大門處于打開狀態,車間內兩扇窗戶處于打開狀態,與擠出車間連通的束線車間大門處于打開狀態。
2.執法人員打開你單位“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治理設施,發現共有32組UV燈管,其中7組UV燈管不亮。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且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06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11月29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19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12月18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我公司為小微企業,正常人十幾名,還有幾名殘疾人。在11月6日市局對我單位進行督察和指導時對我單位提出的問題,我們接受。
2.我們公司屬于殘疾人福利企業,殘疾人占40%,有聾啞人等。那天的情況是由于一個聾啞人他接受能力和正常人不太一樣,打開了那兩扇窗戶。
3.大門正好在卸料,沒有及時關閉。大車間和小車間的隔離問題,我們的確忽略了。通過這次督察和指導,我們立刻就進行了改正,大車間和小車間立刻安裝了門簾。
4.光氧設備我們定的是每周末進行一次檢測,那次檢查時正好有幾個管不亮了,我們請了專業人員看了下,說是由于電壓不穩導致的。以后我們一定加強管理,嚴格按照要求去做。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06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19年11月30日的聽證申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19〕42號)及其送達回證和《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2019年12月18日)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在聽證會上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但對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以及聾啞人的過失未及時關閉窗戶的情形予以考慮。聽證會處理意見: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三萬元。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三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