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9〕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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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35661332839
地址:天津市北辰區雙口鎮上河頭村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葉元吉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9月1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車間一正在生產,其內6個噴漆工位正在進行噴漆作業,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經“水簾過濾+水噴淋+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設備+排氣筒”處理工藝處理后排放。經檢查,光催化氧化設備中用于處理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全部120根燈管中有75根無法點亮。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0月30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82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11月4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19年11月5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12月4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我單位的光氧設備由建設方每月進行一次維修保養。在執法人員檢查前兩天,由于降雨原因光氧內部進水導致燈管損壞。我單位人員只能從外部電源指示燈確定光氧是否正常運轉,執法人員檢查時外部指示燈運轉正常,我單位不知道光氧內部大量燈管損壞。
2.我單位第一時間進行了整改,9月12日上午聯系了光氧維護售后單位,對設備進行了徹底檢修。同時對本單位存在的其他問題進行了排查和整改。
3.我單位吸取此次教訓,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4.我單位為當地經濟發展做出了較大貢獻,吸納當地就業人員。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77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19年11月5日的聽證申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19〕40號)及其送達回證和《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2019年12月4日)等證據為憑。
經聽證會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
聽證會做出的處理意見為:你單位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五萬元。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五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