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3718285850F
地址:北辰區西堤頭鎮津榆公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趙江斌
你單位涉嫌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2019年6月10日23點20分至6月11日1點48分,天津市環境行政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突擊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高爐東出鐵場出渣口的除塵罩側面擋板未閉合,導致高爐內產生的煙塵逸散至外環境,致使除塵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以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6月19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0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你單位于2019年6月21日簽收該告知書。你單位于2019年6月22日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并于2019年7月9日撤回聽證申請。
你單位于2019年7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關于懇請對天重江天高爐出渣口側面擋板未閉合事故給予從輕處罰的報告》,于其中提出以下申辯意見:第一、當時下渣溝過深,操作人員立即對其進行修補,出于施工安全的考慮,將渣溝側擋板摘下修補,待修補結束后再予以恢復。修補快結束時,操作人員提前對鐵口進行烘烤,但觸動泡泥致其突然開裂,導致鐵水流出。此時除塵罩上方溫度過高,操作人員出于安全考慮未立即恢復擋板。爐前工立即打開爐前除塵罩頂部霧化,打水噴淋,待出完鐵成后立即對擋板進行了恢復。第二、事故發生后,你單位組織了專題分析會,修訂了爐前操作應急預案。第三、該事故為意外事故,不是故意逃避監管,也未造成大的煙塵污染,沒有形成嚴重后果,希望可以從輕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 10號)及送達回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以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關于懇請對天重江天高爐出渣口側面擋板未閉合事故給予從輕處罰的報告》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你單位高爐東出鐵場出渣口的除塵罩側面擋板未閉合,導致高爐內產生的煙塵逸散至外環境,致使除塵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違法事實清楚。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對你單位進行限制生產,并處罰款八十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對你單位限制生產的實施由北辰區生態環境局進行監管。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