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9]13號
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000724488101R
地址:天津市東麗區津塘公路398號
法定代表人:姜輝明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6月1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265平米燒結機尾布袋除塵設施收集不全,部分粉塵未進入除塵設施,無組織排放。3200立方米高爐出口除塵設施收集裝置正在運行,但有極少量粉塵未進入收集裝置,無組織排放;3200立方米高爐出渣系統粉塵收集不完全,部分粉塵無組織排放;2000立方米高爐出鐵口除塵設施收集裝置正在運行,部分粉塵未進入收集裝置,無組織排放。
上述情況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6月27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7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
你單位于2019年7月1日簽收《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7號),逾期未申請聽證,也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7號)以及2019年7月1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十六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