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9]9號
天津冶金集團軋三鋼鐵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36877384304
地址:天津市靜海區大邱莊鎮津王支路東1號
法定代表人:王天旭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6月12日11點至16點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有一臺轉爐,其二次除塵風機用于潤滑的部分機油未妥善收集,致使機油滴落至地面,地面未硬化、無任何防滲措施,機油已滲漏至土壤內。
上述情況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6月19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聽事告字[2019]1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
你單位于2019年6月20日簽收《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聽事告字[2019]1號),逾期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但于2019年6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報告,并對該設備產生的廢機油進行集中收集,目前已完成整改。
經復核,我局認為:你單位逾期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但對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情節予以考慮。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聽事告字[2019]1號)以及2019年6月20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和第二款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二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