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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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常金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9月1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詢問,你單位生產的威爾遜云霧室中含有Am-241放射源。經核實,該源為你單位購買煙霧報警器中卸下的放射源,屬豁免放射源,但由于改變了用途,豁免條件不適用。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和種類
經研究,你單位的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但對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予以考慮。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于2019年1月10日前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逾期不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我局將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停產停業或者吊銷你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