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天津市明乾畜牧養殖專業合作社: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12011057513566X7
地址:天津市東麗區新立街臥河村(津濱水廠對過)
法定代表人:李桂香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7月25日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天津市明乾畜牧養殖專業合作社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小區項目于2011年建成投產,該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符合《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規定的情形。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單位的天津市明乾畜牧養殖專業合作社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小區項目于2019年6月30日前補辦手續。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逾期不補辦手的,我局將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你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