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33287153415
法定代表人:劉金鑫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8年12月7日對你單位運營的靜海團泊東區第二污水處理廠進行現場檢查,并對該污水處理廠廢水總排口排放的廢水進行了取樣監測。經查,該污水處理廠廢水總排口排放的廢水中總氮濃度為17.8mg/L,超過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599-2015)中B標準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5mg/L)。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津環監(監)3-1812049-21號)、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七條“【現場監測數據可為證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及生態環境部《關于環境行政處罰及時采樣問題的復函》要求,你單位的違法行為成立。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訂)》第十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8年12月24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8]74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經復核,我局認為:你單位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但對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情節予以考慮。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8]74號)以及2018年12月24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十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