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000773600219T
地址:津南區咸水沽鎮鑫達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李相臣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8年10月1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8萬噸生產線正在生產,廢紙等原料通過傳送帶傳輸至制漿車間破碎機,在卸料(主要成分為廢紙紙纖維)過程中未采取密閉、圍擋等方式減少內部物料的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現場造成了粉塵污染。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8年12月7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8]80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單位逾期未申請聽證,但向我局提交了《天津廣聚源紙業集團有限公司關于揚塵治理情況整改報告》,你的單位在整改報告中指出:針對揚塵問題,決定在原料場已配備多門霧炮的情況下,首先在上料處上方及傳送帶上方加裝噴淋設施;將上料口前方5-10米處清空,上料時采取用裝載機抓取原料并緩慢傾瀉;加大噴淋次數等措施。此次事件后你公司領導高度重視,召開了相關會議,同事深感自責并深表歉意,今后一定要嚴格按照要求,盡快落實治理方案,嚴格管理手段,規范操作規程,杜絕揚塵的發生。
經復核,我局認為:你單位整改報告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但對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情節予以考慮。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8]80號)以及2018年11月22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二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