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2572310063B
法定代表人:唐輝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主要從事自行車及零配件制造、加工、銷售。調漆、噴漆、烘干、貼標過程產生的二甲苯、VOCs經水簾+噴淋塔+UV光氧+活性炭凈化處理后經排氣筒排放;噴砂粉塵通過自帶粉塵過濾裝置和水槽除塵系統后經排氣筒排放。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工作人員對你單位噴漆車間凈化設施出口外排廢氣中的VOCs進行取樣監測。經監測,你單位噴漆車間凈化設施出口外排廢氣中VOCs濃度(大于73.3mg/m3)超過天津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14)表2中表面涂裝行業烘干工藝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mg/m3)。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津環監(監)1-1810040-1號)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8年10月23日以《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8]57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你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但于2018年10月29日遞交了《行政處罰申訴書》。你單位在《行政處罰申訴書》中承認違法行為,但請求免予行政處罰,理由如下:由于你單位主管人員因病休養,無專門的技術人員對環保設備進行定期疏通管理,導致設備中的UV管在運行一個月之后出現堵塞,對VOCs排放物的吸收功能下降,從而導致排放物超標。你單位已對UV 管進行替換,清洗環保設備,并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對環保設備進行定期維護。
經復核,我局認為:你單位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但對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情節予以考慮。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8]57號)以及2018年10月23日《天津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十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