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27466945554
法定代表人:張永彪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8年10月1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經查發現,你單位棄用的原有電鍍車間內余留部分廢硫酸桶(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49類)、廢鹽酸桶(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49類)、廢電鍍液藥劑及電鍍污泥(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17類)等,正待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該車間是你單位上述危險廢物的貯存場所,該場所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照片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8年10月31日以《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8]70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你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但你單位于2018年11月7日提交了《天津市福奇特電子有限公司庫房整改報告》并附上整改后照片,你單位稱已于檢查當日確定了整改方案和整改責任人,馬上落實整改措施、已設置危廢物標志、按危廢物品種類進行搜集、危廢物品用保鮮膜包裹、危廢庫房已上鎖,至此已按整改意見要求整改完畢。
經復核,我局認為:你單位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但對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情節予以考慮。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8]70號)以及2017年11月5日《天津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二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