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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8]30號
天津柏玉騰飛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30937216153
地址:天津市北辰區雙口鎮永保路7號
法定代表人:劉柏樹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8年6月2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現場檢查時,你單位二、三車間多處廢油漆桶(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49類)與你單位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垃圾等一般固體廢物混合存放,你單位屬于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以《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8]31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單位逾期未提出聽證,但于2018年1月31日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提出以下申辯理由:
你單位稱:一、我廠一直配合油漆廠回收輪回使用,不敢流出,當日檢查時看到的廢舊油漆桶是我廠一些員工用來裝生活垃圾,這點并不是故意違反法律把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存放在一起,只是有些員工沒有意識到廢舊油漆桶不能用來裝垃圾。二、用來裝垃圾的廢舊油漆桶里面是經過清洗的,并且烤干了,不會存在把油漆污染到生活垃圾上,這點當日現場檢查時沒有解釋清楚。三、我廠一直遵循環保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國家和政府有關環保的要求,請貴局看在我廠初次犯錯,請給予改正機會。
經復核,我局認為:你單位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但對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情節予以考慮。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8]31號)以及2018年7月13日提交的陳述申辯意見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9800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