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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8]27號
天津市七星馬自行車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0673719167Q
地址:天津市寧河區潘莊工業區內
法定代表人:劉廣珍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8年4月2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的生產廢水經處理后和生活廢水混合后,排放到潘莊工業區內污水管網,最后進入潘莊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經監測,廠區污水總排口污水中氨氮濃度為45.5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2/356-2008)中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氨氮35mg/L)。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監測報告(津環監(監)2-1804012-10號)》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8年5月29日以《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8]17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單位逾期未進行陳述、申辯,同時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8]17號)以及2018年5月31日《天津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人民幣40萬元罰款。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6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