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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8]24號
中石化京東(天津)成品油銷售有限公司龐橋頭加油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458975041X1
地址:寶坻區郝各莊鎮寶白公路西側(龐橋頭段西側)
負責人:張漢旺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8年2月2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共有五個加油罐,其中兩個柴油罐、三個汽油罐,現加油站地下油罐均采用單層罐,也未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防滲漏監測。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正在營運。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視頻資料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治地下水污染”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8年3月6日以《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8]4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但于2018年3月14日提交了《陳述申辯書》,提出以下申辯理由:
你單位稱:一、我公司正在全力加大整改力度。二、受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要求,土石方停止作業,無法按期整改。三、目前,全國都在進行雙層油罐改造,設備無法及時供貨。四、我公司為中石化二級單位,資金需向總部申請和批復。五、中石化京東(天津)成品油銷售有限公司龐橋頭站已完成雙層罐改造合同簽訂,定于2018年3月19日進場施工改造。望貴局核查,減輕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你單位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但對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情節予以考慮。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8]4號)以及2018年3月14日提交的陳述申辯意見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雙層罐改造,并處2萬元罰款。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雙層罐改造,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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