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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8]23號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3718285850F
地址:北辰區西堤頭鎮津榆公路609號
法定代表人:趙江斌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8年2月1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廠區廢鋼料場北側一區域堆放有廢棄的工業齒輪油油桶、潤滑油油桶、抗磨液壓油油桶(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49類)。現場檢查時,該區域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8年3月12日以《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8]5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但于2018年3月12日提交了《關于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現場整改情況說明》,提出以下申辯理由:
我公司于2018年1月6日我公司委托津交二運物流有限公司負責運輸危險廢物,因運輸車輛載運能力有限只運走一車,又因春節前夕運輸車隊車輛緊張,考慮到廢鋼料場北側區域是硬質防滲地面故將剩余的油桶臨時存放到此處等待運輸車隊安排車輛運輸處理。懇請貴局從輕處罰,今后我們一定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
經復核,我局認為:你單位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但對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情節予以考慮。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8]5號)以及2018年3月17日提交的陳述申辯意見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人民幣7萬元罰款。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4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