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758100670W
法定代表人:傅延權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7年11月1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11月16日進行了調查詢問,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正在生產,焊接工序有廢氣收集裝置,無廢氣處理設施,焊煙(主要包含粉塵、一氧化碳等氣體)通過管道收集后未經處理直排外環境。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以及視頻資料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7年11月27日以《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7]272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單位逾期未提出聽證,但于2017年11月30日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提出以下申辯理由:
你單位稱:一、我公司立即與環保除塵的生產廠家進行聯系,購買除塵設備。二、聯系了第三方環境監測公司,對除塵設備進行監測。三、同時聘請了第三方公司對我公司的環境現狀進行評價及檢測。四、我公司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虛心接受并積極改正,我公司現任法人投資數萬余元,對廠區綠化大力改造,扎實履行企業環保主體責任。今后一定吸取教訓,保證不再發生類似問題。五、目前,企業處于整改調整階段,資金壓力比較大,懇請環保局從輕處理。
經復核,我局認為:你單位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但對你單位積極改正的情節予以考慮。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7]272號)以及2017年11月30日提交的陳述申辯意見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人民幣7.3萬元罰款。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