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昂高(天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06005877731
地址:天津市東麗區先鋒東路83號
法定代表人:Andreas Christian Wickli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7年8月2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8月29日、31日進行了調查詢問,發現你單位將生產產生的重氮渣等危險廢物(屬HW12染料、涂料廢料)混入職工生活廢品等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7年9月7日以《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7]202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單位于2017年9月13日向我局提出了聽證申請,我局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公開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以下申辯意見:
你單位稱:一、我公司長期以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制定《危險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將產生的危險廢物全部交給具有資質的天津合佳威立雅環境服務有限公司做無害化處置。我公司對危險廢棄物的管理非常重視,每月廢物處置的費用高達20-30萬之多。二、現場檢查時發現在危險廢物儲存區內有一些職工的工作工具以及報廢的掃把、椅子等,可能會有染料或者其他化學品沾染的可能,我公司將這些都作為危險廢物來處置。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為危險廢物儲存區內存有非危險廢物,也將這些非危險廢物送到有資質的危廢處置公司進行處置。
經復核,我局認為:你單位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7]202號)以及2017年10月10日《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聽證筆錄》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