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73號
天津海特傳動機械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0735486208K
地址:天津市東麗區華明高新技術產業區弘順道18號
法定代表人:楊福民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實際生產設備與你單位2011年8月編制的《天津海特傳動機械有限公司遷建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涉及的主要生產設備的數量、型號不符。2011年8月至我局現場檢查之日,主要新增生產設備共計12臺。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上述設備已經投入使用,你單位未對上述新增主要生產設備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天津海特傳動機械有限公司遷建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0年7月2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43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20年7月7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我司自2011年8月遷址至東麗區華明高新區,至2020年5月19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查出我司存在環保問題,我司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立即整改,一周內先后完成在東麗區審批局的備案,與有資質的環評機構簽訂的環境評估報告的合同,截至7月21日新環評報告已完成初稿。
在此之前,我司一直認為只有新建、改建廠房項目才需要做環評報告,而在原產品原流程不變的前提下只擴大產能、增加設備無須做環評報告。由于我們對環保法學習不夠,了解不多,確實不知環保法有此項要求而違法。沒有任何主觀故意,而且知錯能改,馬上著手進行環評工作,盡量彌補我們的失誤,減少并盡量避免對環境的影響。
2.違法輕微。新增的設備不僅是數量的增加更是質量的提升,尤其是采用的新設備在節能減排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數量的增加并沒有帶來排放的大量增加,只是有限的增加且增加的部分均通過有資質的公司加以處理未對環境造成實質性損害。
3.疫情期間公司經營困難。銷售額下降一半,尤其是二月份幾乎無收入。260多名員工的工資無法支付,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在此種情況下再對我司進行處罰,無疑是雪上加霜,對于我司后期經營發展帶來很大的困難,更不利于今后我司不斷增加產能、增加稅收、增加就業、為政府分憂解難。請市生態環境局的各位領導及專家充分考慮一下,疫情對我司經營及經濟的沖擊,盡可能免予對我司的處罰。
4.貴局查處的問題均為2018年4月以前陸續購買的設備,其中有13臺替換老型號設備,替換設備為老設備的同款新型號設備。2011年年后新增設備只有16臺,平均每年只有2臺,由于我們對環保法不了解才造成這個失誤,而非主觀故意。我們希望給我司一個整改機會而不是直接處罰,我們感到很委屈,我們增加產能在客觀上增加了納稅,增加了就業,并持續不斷地為國家作出貢獻,當前疫情稍稍緩解,作為天津市優秀民營企業,天津市認定的行業領軍企業,我們正全力恢復生產,此時更需要相關部門的大力指導,培訓宣傳環保法,使企業受到教育,接受教訓,增強企業的環保意識。
綜上,我們公司的行為不是主觀故意,且違法輕微,整改及時有效,未對環境造成實質性影響。懇請免予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43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2020年7月7日的聽證申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20〕27號)及其送達回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2020年7月21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案件聽證會意見》(2020年8月20日)和《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報告》(2020年8月20日)等證據為憑。
2020年8月20日聽證會處理意見: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你單位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二十萬元。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二十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改正違法行為,完成對你單位新增設備的環保驗收。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