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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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津南區津南經濟開發區(東區)寶源路28號
法定代表人:張妮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顯示,加熱注塑工序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產生的廢氣經集氣罩收集后由引風機引入“活性炭吸附+脫附催化燃燒”裝置處理后排放。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有8臺注塑機正在生產,其中6臺注塑機未安裝集氣罩和連接管道,未連接至“活性炭吸附+脫附催化燃燒”裝置,且注塑車間一扇大門及三扇窗戶處于敞開狀態,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經過“活性炭吸附+脫附催化燃燒”裝置處理直接無組織排放。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0年8月8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0〕18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20年8月11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你單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0〕18號)及《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三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