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72號
天津海特傳動機械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0735486208K
地址:天津市東麗區華明高新技術產業區弘順道18號
法定代表人:楊福民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實際生產設備與你單位2011年8月編制的《天津海特傳動機械有限公司遷建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涉及的主要生產設備的數量、型號不符。2011年8月至我局現場檢查之日,主要新增生產設備共計29臺。上述設備中,有1臺型材復合加工中心PYC-CNC6500設備,購置于2019年10月,已經投入使用并有成品輸出。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經查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比對你單位2011年8月編制的《天津海特傳動機械有限公司遷建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上述新增設備所屬建設項目未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天津海特傳動機械有限公司遷建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東麗區行政審批局關于天津海特傳動機械有限公司新增年產能5萬米滾珠絲杠、4萬米直線導軌生產擴建項目備案的證明》(津麗審投備〔2020〕108號)、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0年7月2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0〕14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分別于2020年7月7日、7月21日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PYC-CNC6500設備于2020年1月安裝調試,并于2020年4月份試運行至2020年5月19日,該設備一直未正式投入使用,即使違法也僅是1個月左右,且產出的污染物有限,未對環境造成實質性影響。并且,污染物已按規定依法處理,屬于輕微違法。后期的環保評估報告已將其列入評估范圍,形式上的違法將從根本上消除。造成上述輕微違法的行為的原因,是我司從來不知道法律有此規定,無任何主觀故意。念其事件發生于疫情期間,試運行時間很短,末對環境造成實質性損害,懇請免于處罰。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條的規定,需要作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是“規劃和建設項目”。告知書將“新增設備”與“建設項目”混淆,認為“新增設備需要作環境影響評價,于法不符。而本公司已于2011年就已經做了環境影響評價并獲得批準,貴局認定的違法事實存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不應當進行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0〕14號)及其送達回證、《關于對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0〕14號)的陳述申辯辭(一)》《關于對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0〕14號、42號、43號)的陳述申辯辭(二)》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的行為屬于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其是否投入使用不影響違法事實的成立;你單位是否知曉相關法律法規在本案中不屬于違法阻卻事由;我局已對新冠疫情影響進行了考慮;因《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0〕14號)下達前你單位未提交在現場檢查后新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因此無法確定項目名稱,故使用“新增設備”表述準確無誤。
綜上,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上述未取得環評文件的項目停止建設;
2.對你單位處罰款一萬三千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建設上述未取得環評文件的項目。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8月26日
注:此文書一式三份,二份歸檔,一份送達。